中国科学院大学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9-07-16

                                                                            (2022.8.1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通过本所向中国科学院大学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本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四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中国科学院大学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在通过本所向中国科学院大学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本所学位委员会应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应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前,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经评定的科研成果等)、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要求,由本所学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并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第九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学术型硕士生课程学分不少于35学分,并完成必修环节6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全日制专业型学位硕士课程学分不少于35学分,并完成必修环节12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非全日制专业型学位硕士课程学分不少于30学分,并完成必修环节12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条博士学位考试课程与要求如下:
(一)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二至三门。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 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博士学位的具体课程和要求以及是否必修第二外国语,由本所学位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学术型学位博士生和学术型学位硕士生的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6学分。
专业型学位博士生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专业实践、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8学分。
专业型学位硕士生的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专业实践、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12学分。
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可计入相应学分。必修环节的具体实施及学分数,由本所学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本所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所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并按《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完成学位论文后,可向所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 符合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
(三) 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需导师签字认可)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 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详细摘要。
以上材料需提交的份数按研究生部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五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所学位委员会确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二至三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及具有相应层次(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限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三位同行专家评阅,且至少有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行业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三至五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一至两位外单位同行专家及具有相应层次(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限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至少五位同行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且至少三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及具有相应层次(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限专业技术职务);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一位至二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及具有相应层次(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不限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采用论文送审平台推送,对评阅专家有特殊要求的盲审,可以通过邮件或线下邮寄等方式进行,不必须使用平台推送。由本所研究生部负责寄送,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不同意答辩”,则由本所学位委员会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不同意答辩”者,不予进入答辩环节,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目的是检查学位论文的工作完成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论文,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在进行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原则上应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由研究所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预答辩小组应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告、论文初稿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预答辩包括:
(1)论文报告:研究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方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
(2)论文评价: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学术水平、论文工作量、理论和实验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
(3)提出修改意见:预答辩小组详细指出学位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预答辩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1)预答辩合格者,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补充、修改,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做出修改说明,并由导师审阅后,提出正式答辩申请。
(2)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根据专家意见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小组应由至少3位同行专家组成,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含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预答辩小组设组长1人。硕士研究生本人的导师须参加其学位论文预答辩,可就论文内容提问,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小组应由至少5位同行专家组成,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预答辩小组设组长1人。博士研究生本人的导师须参加其学位论文预答辩,可就论文内容提问,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对于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如果预答辩小组认为申请人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位点的硕士学位,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可按照硕士学位的评审程序参加硕士学位的审查,如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申请者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且在评议阶段应回避。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含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成员一般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组成,其中,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位同行专家组成,且至少一位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行业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应包含本单位及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其中,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七位同行专家组成,且应有本单位的同行专家及不少于二人是本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专业学位须有二至三位来自企业或行业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答辩委员会成员(除评议阶段导师应回避之外)须全程参与正式答辩全过程,不允许中途变更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相关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本所学位委员会应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 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三) 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 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 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 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建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建议书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四条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如果学生在最长修读年限,未能通过答辩,应按《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研究所应在正式答辩结束后,将正式答辩成绩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公开答辩最终成绩录入研究生培养系统。
第二十七条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原则上应作为附件编入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二十八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 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八章申诉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如对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结果、开题报告成绩、中期考核成绩、学术报告及社会实践考核结果、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学位论文答辩结果等有异议,研究生应当在研究所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及时予以复查,并给予明确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复审和复议,或另行组织考核、论文评阅或答辩。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九章学位初审
第三十一条本所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本所学位委员会审查:
(一)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 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 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 学位论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本所学位委员会,应按答辩委员会上报的答辩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名单,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本所研究生部应按规定时间,将加盖本所学位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同时,还应向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章学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学科群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本所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负责审议本所上报的相应学科拟授予博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提出本学科群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三十五条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学科群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将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缓议学位申请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原则上论文答辩与申请学位要同步进行
第三十八条撤销学位及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按国科大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执行。“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当事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一章其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本所学位委员会,由本所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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