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019-07-16
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秉承 “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办学理念,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沈阳计算所”)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  本所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计划按比例分配。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国家奖学金必须足额发至获奖者本人。不得替代、拆解国家奖学金,不得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为理由停发或扣发其它已获得或应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在学期间同时获得过所优秀学生或所长奖学金荣誉称号者优先,所长奖学金获得者即中期考核优秀者。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受到过国科大纪律处分者;

  二、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三、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第五条  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六条  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 

  第七条  评审组织:

  一、所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所领导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表、研究生部主任、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申请参评的材料不得相同。

  二、本所初选。所评审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和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本单位初选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初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初选结果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研究所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四、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公示阶段实名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所评审委员会研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二、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国科大公告撤销当事人国家奖学金荣誉。

  四、参与本项工作的人员,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作假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评选结果的,应宣布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评选。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计算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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