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19-07-15
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本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认真学习、了解党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沈阳计算所的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大学及本所有关研究生培养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培养学生严谨治学、为科学献身的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沈阳计算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树立高尚的科研道德。
第四条 做好研究生的招生、宣传、命题、阅卷、面试等工作,按规定为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助。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导师应尽早与新生见面,认真谈话,向研究生详细介绍本学科的专业方向及发展情况。导师应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制定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第六条 有计划地指导研究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科研方向,以及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工作,掌握进度并建立定期见面讨论制度。每个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一次交流,了解其思想和业务学习情况,及时给予帮助。
第七条 对学生的学位论文应认真审阅,坚持标准、严格把关,鼓励学生大胆创新,发现和举荐优秀人才。对不宜继续培养的学生,要及时将情况报研究生部。
第八条 认真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里或院里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正确处理好完成科研任务与培养研究生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导师出差或出国前,必须落实离所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出差或出国一次超过3个月以上者,须将该期间指导研究生的计划报研究生部。
第十条 导师应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总结和探索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工作规律。探索有科学院特色、符合沈阳计算所特点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二、岗位条件
第十一条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有高度的责任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实验设备的科研、教学人员,按本条例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即招收研究生资格。
第十二条 新上岗硕士生导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1.硕士生导师应是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教学人员;
2.目前正在从事科研工作,有适合硕士生做的课题,并具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证;
3.年龄不超过56周岁(按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评审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 新上岗博士生导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1.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教学专家担任。具有研究生培养经验,至少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本人以硕导资格招收的学生至少已有一届毕业或转博),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2.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内处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近五年来,发表有一定数量和影响力的高水平专著、论文或具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3.目前正在承担重要的科研工作,有适合博士生做的课题,并且具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和充足的科研经费;
4.原则上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199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具有工学博士学位;
5.身心健康,能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该队伍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能较好地协助培养博士生;
6.年龄不超过55周岁(按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审时间计算)。
三、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评审办法:
1.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www2.gucas.ac.cn),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同时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1)《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2)本人发表的学术论文、专利目录,获奖证书和近3年来代表性的论文(限3篇)或专著,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证明。
2.评审程序、时间
研究生导师的资格认定一般每年进行1次,一般在4-5月进行。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所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2/3,会议方为有效。至少获得2/3(含 2/3)以上到会委员同意票者,其担任导师的资格方可被确认。已通过资格认定的导师名单应公示。
四、岗位聘任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属于有进有退的动态工作岗位,实行上岗聘任制。根据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数量和研究生招生规模,设置招生的导师岗位,在所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导师岗位聘任工作。
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结合招生目录编制每年进行1次,一般在6-7月进行。已有导师资格、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XX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2)。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在学学生数以及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备案,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 申请招收硕士生的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目前正在从事科研工作,有适合硕士生做的课题,并具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证;
2. 已参加中国科学院大学组织的导师培训和导师工作研讨会;
3.年龄不超过57周岁(按研究生入学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招收博士生的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目前正在从事科研工作,有适合博士生做的课题,并具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证;
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按研究生入学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新上岗的导师须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资格应予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客座导师的聘任
根据所发展战略需要,可选聘适量有丰富科研与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作为硕士研究生客座指导教师。
1.客座导师应符合本所研究生导师上岗的条件, 并与本所有长期稳定的科研或指导研究生的合作关系;客座导师应在本所内挂靠相关的研究室及合作导师,否则不能招生;
2.客座导师的研究方向应在本所学科专业范围内,且能引领或促进本所某一学科的发展。同时,客座导师本人有能力为学生提供在学期间所需的科研环境、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必备的条件;
3.客座导师须负担其在本所招收的学生的培养成本。客座导师提供给学生的待遇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最低标准;
4.客座导师必须遵守本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要求参加本所有关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的工作会议;
5.客座导师的聘期一届为3年。
五、岗位评议
第二十条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1.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2.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3.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就业遇到困难的;
4.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的;
5.发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6.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7.在读学生数已经超过了本单位规定上限的;
8.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情形。
五、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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