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思想政治表现
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努力做到唯实、求真、协力、创新;要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对于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或弄虚作假严重丧失科学道德者,须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各科研实体要有专人对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给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三条 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
(一)课程学习
1.硕士生课程学习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本所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硕士生的总学分应不低于40 学分,包括课程学习 35学分和必修环节5 学分。
2.博士生课程学习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博士生的总学分应不低于 17 学分, 包括课程学习 12学分和必修环节5 学分。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由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部分组成。博士学位的具体课程及要求由本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目前博士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各定为一门。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二门公共必修课(第一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博士研究生的第二外国语不做统一要求,各导师可以根据博士生从事的研究方向做具体要求。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博士生在确定课程名称时须填写选课单,经导师签字后并报所研究生部存档。所里或院里正式开设的博士生课程,考试成绩需经任课教师签名认可。以课程报告的形式完成的课程,其撰写的报告必须由两位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审阅并打分(百分制),该门课的成绩以两位老师所给成绩的平均分计。
(二)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计入相应学分。具体的学分数为开题报告2 学分,中期考核 1 学分,学术报告1 学分(博士生需参加10次所级以上学术报告会,硕士生需参加6次所级以上学术报告会,需填写记录表),社会实践 1 学分(较好完成研究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的工作或参加了所里组织的社会实践),必修环节的总学分数不少于 5学分。
第四条 科学研究成果
1.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见附件1)至少公开发表一篇(含已接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或取得的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论文的作者单位,除署本培养单位名称外,还应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
学位申请人在国际会议(具体的国际会议名称参照中科院高技术局公布的目录)上发表文章或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的第一责任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等同于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发表的文章。
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在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过至少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2.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在读期间发表文章应满足以下条件:
至少在本所认定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领域相关刊物上(见附件1)发表三篇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应发表在SCI或 EI收录的本领域国内外刊物或论文集上;也可发表在本所认定的国际学术会议上(见附件2)。
若未在附件中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需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认定合格后,方为有效论文。
已授权的一项本领域发明专利,视同一篇本所认定的国际学术会议文章。
对于涉密的项目,可以提交有深度的技术报告。经所保密委员会和项目组长指定的二位专家认定,一份技术报告可以视同于一篇本所认定的国际学术会议文章。
以上发表均含已录用。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审定一次附件1至附件2的目录并由研究生部于每年1月公布。研究生在进行答辩资格认定时,以文章投稿时该刊(会议)被认定的情况为准。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或取得的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
发表论文的作者单位,除署本所名称外,还应在第二或第三合作单位名称处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
第五条 对于涉及到国家机密(比如军工项目)的,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如“国军标”)提交有深度的技术报告,由所学位委员会认定。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没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学位申请者,或在本专业其它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了其它学术成果者(如专利、专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等),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是否具备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答辩时未满足第五、六、七条的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的,允许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博士生毕业后两年,硕士生毕业后一年)满足发表论文的要求后,由本人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见《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